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对《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补助办法》的解读(来源于: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网)为进一步推动禅城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进程,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禅城区政府于2016年7月29日重新发布了《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补助办法》(佛禅府办〔2016〕50号),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持续发布《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补助办法》?《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补助办法》(佛禅府办〔2014〕52号)于2014年11月4日发布并施行,将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该办法实施两年来,累计对我区2014年、2015年度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各级政府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内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人员发放补助金共183人次,补助金额共23.7万元。该办法对激励我区基层社会工作者考取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成效明显。2014年全区通过全国社工考试人数仅为75名,文件印发后一年,即2015年本区报考全国社工考试人数就超过800名、通过社工考试人数为190名。2016年报考全国社工考试人数超过900名,为历年最高。目前,本区持国家社工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543名,占人口比例仅为0.49‰。据《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民发〔2016〕107号):“到2020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以上。”按至2020年我区总人口达120万人计,全区需有持国家社工证人数为1200名,缺口600多名,今后五年任务十分艰巨。因原补助办法将于2016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为持续激励我区基层社会工作者考取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故修订完善原补助办法并继续施行。二、新《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补助办法》与旧办法比较有哪些不同?(一)增加补助对象范围。补助对象在原办法的“在本区各级政府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内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人员”基础上,增加了“目前在本区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且年限超过一年(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作限制)的社会组织专职人员”。近年来随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社工服务力度的加大,社会组织已经成为引进社工人才的重要载体,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亦成为我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重要组成。新《办法》将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纳进补助范围,以期引导社会组织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打造一批愿意扎根禅城、专业素质高的社会组织社工人才队伍。(二)明确新增加补助对象申请条件及需提供材料。为最大限度确保享受补助的对象为在禅城区提供社工服务的人员,在原资料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组织专职人员需特别递交的申请材料,并要求申请人所在项目购买(资助)方证明其在申请补助时仍在禅城区从事专业服务。也就是说,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申请时除了要递交《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补助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之外,还须提供在禅参保证明(参保单位需与申请表的单位一致,截止至申请日期在禅参保时间须超过一年)。此外,为吸引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到禅城区服务,该类申请对象在禅参保时间不作要求,但须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一年期或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三)发放程序增加时限要求及名单公示环节。发放程序与旧办法有所不同,在补助发放程序中增加时限要求和名单公示环节,在申请人按时提交申请资料后,提出“区民政局于截止申请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对确定的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意见的,……由区民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款拨付到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公示信息可在佛山市禅城区政府网http://www.chancheng.gov.cn、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网站http://mzj.chancheng.gov.cn/ 上查询。(四)补助办法实施期限延长。办法的实施期限延长。原补助办法实施期限为2年,新补助办法实施期限为5年,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1日止。三、重要提示申请人信息将在网上进行公示。申请人需要确保信息和资料准确且真实有效。如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补助的,除追回有关款项外,须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一申请人每个级别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补助只能申请一次,申请人利用同一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向相关部门重复申请同类证书补助或奖励的,按骗取财政资金论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证书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办法》施行日期和解释单位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补助办法》(佛禅府办〔2014〕52号)即行废止。本办法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根据实际调整。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2016年8月2日原文链接:http://mzj.chancheng.gov.cn/mzj/zcjd/201608/be2f84b672654c5ab52b8f8c607c31db.shtml